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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不得泄露污染源普查对象商业秘密

2008-01-04 15:42:16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在4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统计部门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

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在4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统计部门在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2006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年初起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印发了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立了由曾培炎副总理亲自担任组长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谢伏瞻今天在会上称,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目的在于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涉及面很广,专业技术性很强。

谢伏瞻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地普查领导机构的安排,积极参与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这次普查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派员参与本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并发挥统计部门在普查技术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在不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向环保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2007年5月,国家统计局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省级统计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工作职责的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认真执行。

谢伏瞻强调,各级统计部门要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认真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审核、普查结果的公布、普查资料的分析开发等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普查方案的规定,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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